黑龙江,哈尔滨。赵女士买了50万元5年期理财产品,到期取钱却被告知她买的并非理财,而是一款终身寿险。赵女士觉得自己被欺骗,要求该行支付自己的50万元存款及利息被拒绝,赵女士将该行和寿险公司一并起诉!
赵女士在某行存有大额存款,是该行的高端客户,她在该行办理其他业务时,该行的一名工作人员给她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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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称该产品保本、安全,最低收益9.18%,每年存10万,连续存5年,5年后可以支取。
赵女士的资金在该行一直存的是定期,对于理财她一直不感兴趣,认为理财产品有风险,不如定期存款安全,且稳赚不赔。
但工作人员一直纠缠着赵女士给她讲该产品保本保息,又比5年存款的利息要高,最后她也动了心。
在确定存够5年可以随时支取后,赵女士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签订了理财协议。
当时她本来想将协议内容仔细的看一遍,无奈的是协议内容字体太小,她根本看不清,而且一些专业术语她也看不懂,于是便放弃了。
5年来,她每年都收到提醒存款的提示消息,她也是按时在存款行存款每年存入十万。
5年到期,赵女士想取出这笔钱顺便转存,可工作人员却告诉她,她办理的并不是5年定期的理财,而是一款终身寿险。
如果现在办理支取属于违约,本金都拿不回来。建议她如果这笔钱用不到暂时不要取。
赵女士直接蒙了,当初说好办的是理财,工作人员一个字都没有提寿险。
再说当初是在该行的柜台办理的,后期每年的10万元,也是在该行柜台存入的和寿险根本不搭边。
如果自己想办理寿险,完全可以直接去寿险公司办理。
赵女士找到当初给她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,而工作人员表示,当初给她讲的明明白白,而且还有她的亲笔签字,如果当时不同意她也不会签字。
而且还有10天的犹豫期,供有疑问的客户和想改变主意的客户选择,犹豫期的事也给她讲了,都是赵女士自己同意的。
赵女士自始至终也没想到,存款行的工作人员会在该行的办公地点办理其他公司的业务。
随后,赵女士提出,该产品违背了自己真实意思,协议的签字是在工作人员的诱导下签的。
她要求该行将自己的50万元,按5年定期存款支付本息,并赔礼道歉。
但存款行却表示,赵女士找错了对象,她所签的协议并非是该行的产品,退不退也不是他们说了算,让赵女士去找寿险公司退保。
赵女士无奈找到该公司,但工作人员仍建议她不要退,如果非要退,只能按现金价值来计算,到手的只有一小部分资金。
赵女士觉得,自己被存款行和寿险公司合谋欺骗了。于是将存款行和寿险公司起诉,要求赔偿自己的50万元及利息。
一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,这件事该如何定性呢?
首先明确的是,赵女士在存款行存钱时,工作人员向她推荐的是5年期理财产品,而非终身寿险。
赵女士表示,工作人员在向她讲解产品时,讲的最多的是9.18%的收益,和每年存10万元钱一共存5年,全场根本都没有提到保险俩字,并明确表示了5年后可以随时支取。
而所签协议实际上是终身险,存款行工作人员并未如实告知,其行为属于欺骗,同时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。
这件事对于赵女士来说,该行工作人员隐瞒了真实的情况,推荐并引导她办理的终身寿险,完全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愿。
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第九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该行工作人员在向赵女士推荐产品时,赵女士有权对该产品内容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,也有着按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择是否购买的权利。
而工作人员却对她隐瞒了真相,最终购买理财产品变成了终身寿险,除非身故否则50万元无法支取,其行为侵犯了赵女士的的知情权,对此赵女士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!
二、存款行隐瞒真相,违背客户的意愿,将5年期理财办理成终身寿险,其行为属于欺诈。
赵女士当时明确的表示,买的理财产品是5年定期,5年后却变成了终身险,该行工作人员隐瞒真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。
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,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行为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。
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,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。
本案中,赵女士并不知道自己买的是终身险,该行工作人员对此没有如实告知。
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,是在违背了客户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作为受欺诈一方的赵女士有权请求予以撤销该合同!
经审理认定,赵女士所签保单非本人的真实意思,支持并予以撤销该合同,存款行和受险公司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。
最终判决,银行、寿险公司共同赔偿赵女士本息59万多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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